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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拆迁房屋的性质认定问题

2024-11-26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是估价被拆迁房屋的前提程序。一般来说,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应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如果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特别规定,则从其规定;如果拆迁人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则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如果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被拆迁人在拿到《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后,应该检查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当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特别规定的规定是否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及时向估价机构和拆迁人提出异议。 如果委托拆迁估价,拆迁当事人应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在房屋性质、面积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2)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3)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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