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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如何确定房屋性质

2024-04-19 2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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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拆迁过程中房屋性质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若房产证书上明确记载为非住宅类型,并且该房产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已依法注册备案并取得了经营许可证,那么其实际投入经营的部分应该按照非住宅形式来计算,享受到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所带来的优惠待遇;而剩余部分则可归入到住宅补偿安置类别中去。 2)尽管房产证书表明该房屋为非住宅,但实际上它并没有真正投入到经营活动之中,而是全部被用来当作住宅使用,这样的情况下被拆迁方将无法享受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3)如果房产不仅具备非住宅的属性,而且也确实被用作商业用途,然而,被拆迁人或者承租者通过非法手段逃避国家税收,未能办理合法经营证照以及交纳相关税费,此时同样也无法享受到非住宅补偿安置待遇。在此种情况下,除非工商税务部门给予了适度的行政处罚而且出具了相应手续,使得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得以就此问题进行重新协商并做出合理的补偿安排。 4)如果房产原本被登记为住宅,但是却被一直作为经营场所并拥有合法的手续,甚至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就已经成功地变更成为非住宅用房,那么应该有权享受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待遇。反之,如果在发布拆迁公告之时还未将房屋的使用性质变更为非住宅性质,那么,在扣除变更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之后,仍然应该享有非住宅补偿安置待遇。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n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n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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