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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2024-11-18
1、当事人对拆迁决定或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适当,当事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适当,当事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对于拆迁房屋的安置价格,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并结合地段差异,在补偿时充分考虑。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6、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享有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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