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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不破租赁的法定条件,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
抵押不破租赁的法定条件,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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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不破租赁的法定条件,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首先是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不是利用标的物本身的权利,而是专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所以,标的物本身虽然已经毁损、灭失,而代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仍存在的话,该权利即移转到该代替物上。而租赁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本身的瑕疵直接影响权利的行使,租赁权本身是通过债权合同取得,其性质应是债权,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租赁权以物权性,即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的法谚充分体现了租赁权的物权性。由于抵押权的存在并不以移转物的占有为必要,且抵押权只就抵押物的价值具有优先受-,当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时,则可能出现因租赁权的存在而使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或者因抵押权的行使而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物的权利的情形,从而出现了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问题。具体有两种情形:。
我国《民法典》在第725条中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作出了规定:“租赁人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叫“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让与他人,对合法的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的影响,新的房屋所有人不能以其已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为由,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不仅如此,合法转租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也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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