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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因为下雨、失火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的情况。据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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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上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的负担,一般主张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标的物的所有人负担,即由出卖人负担。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必须遵守的。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由所有人(即出卖人)负担标的物的税金及其他费用道理何在是否合理国家征收税费是对各种经济活动之从业者的经营收入的提取,有收入则有税费,无收入则无税费。税费的来源是收入。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尽管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但这种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并不能给出卖人带来收益,而且设定所有权保留的目的只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当事人的初衷和买卖之结果都在于转移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权,为使用收益之行为,享受标的物带来的收益,由买受人负担缴纳税费之义务理所当然的。基于以上分析,在税费负担问题上应当采取的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买受人负担。
合同中约定没有支付货款,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货物已经交付了买受人,“检验卸货”,风险归谁? 一般所有权和风险一起转移,就是货物实际上买受人控制了,但是风险还在出卖人这里,那么这个时候发生了一些意外,出卖人就不利了。 如果不及时支付货款,那么买受人控制的货物能够使用吗?所有权归出卖人,买受人应该不能使用。 此条约定,唯一对出卖人有利的,就是出卖人可以将货物拉回去,如果没有付款的话,但是出卖人是要卖货物,而不是要占有货物,所以实际上并不希望拉回去,而是希望支付货款。 合同是否有利要整体来看,不能只看一个条款。 合同是一个整体的安排。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负担规则是按照约定执行的。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方承担风险。如果需要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将从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方。出卖人按规定或者约定地点交付货物的,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违约未收取,或者买受人违约导致标的物未按期交付的,从买受人违约时转移给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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