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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第三人指的是和纠纷有利害关系,但不是直接参与人的; 2、比如: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
劳动争议仲裁中第三人的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制度借鉴了民事诉讼制度,但又不同于民诉法的规定。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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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职工在履行与乙厂签订的经济合同时,由于乙厂的原因使甲厂职工发生的伤残亡时; (五)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给对方施工时,因安全措施不好给对方正在履行职务的职工造成伤残亡的; (六)因履行职务造成人身伤害的; (七)因交通肇事按规定应定为工伤而出现的第三人; (八)多重劳动关系。包括:1.劳动者被其他单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从该条中可以看到,商事仲裁和法院诉讼是完全不同的发起方式。商事仲裁必须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所以,仲裁中是不可能出现承担仲裁裁决义务的第三人。道理很简单,如果仲裁涉及第三人,第三人只有和当事人双方补签仲裁协议,仲裁委才能将第三人合并进来一起仲裁。否则,如果第三人不同意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是不能强行对其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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