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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第三人指的是和纠纷有利害关系,但不是直接参与人的; 2、比如: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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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第三人的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制度借鉴了民事诉讼制度,但又不同于民诉法的规定。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称为诉讼中的第三人。这里将第三人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共同的被告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受原告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原告的义务。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通常是站在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支持其诉讼主张,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证据。参加辩讼以辅助一方当事人胜诉。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因此,无权处分原告或被告也不是被告。因此,无权处分原告或被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实施承认诉讼请求,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撤诉和解等原告或被告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即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不应分类。从本文第一个问题所列的情况看,劳动争议设立的第三人,一般为本案的义务人。把第三人引入仲裁中主要是承担责任,也就是在案件处理中是被诉方。
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反驳意见。被申请人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对于不同劳动纠纷或者争议,原先的被申请人可以另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可以追加第三人,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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