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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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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上述六条中任意一条的,你辞退他可以不用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虽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情况,却因第二十九条的但书规定,而不能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适用。所有只有出现第二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辞退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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