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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 1.登记立案。劳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处理。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2、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核审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4、告知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5、听证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项重要规定。 6、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 1)立案。 ( 2)调查取证。 ( 3)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行政机关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5)听证(非必经程序)。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 6)审查和决定。 ( 7)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 8)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 9)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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