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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终止合同吗

2021-12-01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认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这是由《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决定的。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劳动者决定续订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即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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