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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屋征收估价业务;(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征收营业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价值×5‰×过渡期限(月);(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房屋价值的2‰;(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过渡期限3个月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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