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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

2022-09-11
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屋征收估价业务;(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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