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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20-12-12 46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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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维护民众的合理权益,各地均有印发房屋征收的补偿规定,广州印发了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依据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征收范围确定,且征收项目依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要求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和用地审查意见;(三)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可实施的建议;(四)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按照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确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情况,作出普查结论的时间超过5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对该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征收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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