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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对视听资...
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有条件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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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反映出来的音响和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影视胶片、传真资料、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装置储存的数据信息等。视听资料作为行政诉讼证据,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通过音响、图像再现案件事实,具有准确性高、真实性强、可靠性大等优点,对案件事实能起到有力的证明作用。
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1、可以提供复制件。 2、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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