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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
较高的准确性和可能的虚假性。因此,对其虚假性(包括取得手段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原作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且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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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让对方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进行。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有戒备时,此类证据就难以获得。(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具体如下(1)产生的原始载体不同。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设备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它强调录音和录像原始载体的特殊性,即为录音、录像设备,而电子数据并未对原始载体进行专门的限定。(2)在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认定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如果模拟技术制成的录音带涉嫌伪造、变造的,法官也可以聘请声纹专家进行鉴定,一般也能很快通过分析各种参数识别真伪;但如果数据电文涉嫌伪造、变造的,除非具备苛刻的条件,否则计算机专家也很难识别真伪。 我想你就视听资料包括哪些已经清楚了。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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