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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特点及应注意问题如下;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此类证据的使用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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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举足轻重,是决定当事人胜败的关键因素。而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与它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径等是否合法密切相关。只要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得到了解决,其证据能力的认定也就迎刃而解了。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规定及司法结实上都未做出正面回答,均采取以排除规则反射出其范围的办法,这就是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学理上看,非法证据是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特定的合法权利而收集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这种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95年2号批复中确立了第一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证据化方面,由于视听资料的易于仿造、伪造性,因此对于其虚假性的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筛选后的视听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方可作为证据使用。与此同时,也应视情况应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一、视听资料证据的作用首先,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不仅能够准确地记录、储备和再现有关案件的多种情况,且在形式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其次,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直观性。各种证词作为证据均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再现储存的信息,而视听资料是以画面和音响将实际情况加以直观的再现。第三,视听资料具有动态连续性。各种实物证据是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的某个片断或个别情况,视听资料能够动态地、连续性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从上特性我们可以看出视听资料应用到庭审公诉活动中,利用其画面、动作、音响、解说,同时与其他实物证据紧密结合,对于揭露犯罪,强化示证效果,进行法制教育具有交相辉映的优越性。二、视听资料证据如何适用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视听资料的特点和作用在于它的直观,逼真和动态连续性,这是优于其他证据的关键所在。因此,有必要从庭审公诉角度考虑,合理地选择使用视听资料,使之与实物证据互相结合,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扩大庭审效果。1、对无法当庭出示的证据使用视听资料。在庭审实践中有许多特殊情况使证据难以当庭出示,因而无法真正纳入诉讼轨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体积过大的物品,易腐易烂的物品,爆炸中被炸毁的建筑物或其他被炸毁的物品,交通肇事中被毁坏的车辆等,以及能够有力驳斥被告人狡辩,与狡辩内容有关而无法当庭演示的场景等。这些不能当庭出示的,但对证实和揭露犯罪有巨大作用的证据,通过在庭审中展示,充分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
较高的准确性和可能的虚假性。因此,对其虚假性(包括取得手段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原作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环节。只有经法定程序筛选后的视听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实际审判中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私录视听资料经常被被录制方指责为“下圈套”,认为在录音中的话语不是自己真实意思之表示。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只涉及证据能力的问题。因此,当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将自己的录制经过等提供于法庭,通过质证程序,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加以判断。对于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于庭审之外,法官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考究视听资料证据化问题之际,要结合民事证据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一个对等的地位,审判机关应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平等的对抗环境。如果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要求过高,等于限制了举证方提供证据,这对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私录不涉及他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视听资料应赋予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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