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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证据化是什么?

2021-09-29
较高的准确性和可能的虚假性。因此,对其虚假性(包括取得手段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原作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环节。只有经法定程序筛选后的视听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实际审判中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私录视听资料经常被被录制方指责为“下圈套”,认为在录音中的话语不是自己真实意思之表示。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只涉及证据能力的问题。因此,当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将自己的录制经过等提供于法庭,通过质证程序,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加以判断。对于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于庭审之外,法官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考究视听资料证据化问题之际,要结合民事证据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一个对等的地位,审判机关应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平等的对抗环境。如果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要求过高,等于限制了举证方提供证据,这对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私录不涉及他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视听资料应赋予其合法性。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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