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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力的判断以及视听资料证据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此提醒大家,在获取视听资料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取得没有效力的视听资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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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一般分为三种:视觉资料, 又称无声视频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视频带、无声视频读物等。听觉资料, 又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视听资料,又称视听资料或视听资料,包括电影、电视、录音视频、视听光盘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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