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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应该如何办理

2022-06-22 116人已浏览
  • 景艳敏律师

    景艳敏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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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产赠与办理手续: 1、赠受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 2、增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前往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3、向房屋管理登记中心提交资料,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赠、受双方有效身份证件;赠与房屋的原房产证;赠与合同及公证书。如是办理遗赠的房屋过户,则由受赠人携带赠与人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资料,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房屋管理登记中心核定税费,赠与人按照核定的税费金额至税局纳税; 5、将完税证明交回至房屋管理登记中心核对; 6、房屋管理登记中心,核发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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