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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签订相关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有协议的,参照协议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商业秘密的特征:保密性、秘密性、价值性...
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义务可只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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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时候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
一、1.竞业禁止协议里写到不能在与甲方(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包括但不限于A公司、B公司等。那如果是协议里没有提及的公司,如C公司,确实有竞争关系,这个禁止有效吗?就算给了补偿金,有效吗?因为协议里有“包括但不限于”。 答:你好,禁止协议是基于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保护圈定的,因而任何相关的企业设计本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的是有效的。但是同样子该协议也是约企业的。在单位解除您的劳动关系后还是需要对应的经济的补偿金的。 2.离职时未明确提出要给补偿,如果离职后一个月内原企业发现员工去了竞争对手公司,是否有可能立即发放补偿金,然后说协议生效,要求员工离开竞争对手公司?这个法律上会支持企业吗? 答: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有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没有给补偿,但原企业是否有可能以涉嫌泄露商业机密起诉员工?因为即然有竞争关系,所以必然会知道一些对竞争对手有利的信息,比如客户信息。 答:关于客户信息不能定义为保密内容地的。并且您必须是高管、技术、其他保密义务的人,一般员工是不会的。 4.离职时企业要求员工签署新的竞业禁止协议,原竞业禁止协议还未到期,员工可以拒签吗? 答:如果离职不需要在签订。签订的,单位按月补偿您。 5.如果竞争对手公司的名称在竞业禁止协议里出现,原公司也给了补偿,如何避免原公司要求赔偿,以及避免法律纠纷呢? 答:一般此类赔偿是没有严格的表针,一方举证也比较艰难,基本不会通过法律来解决。如果确实有担心的,变更公司主体名字或者协议协商可以试试。
离职的时候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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