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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首先,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为从根本上缓解我国道路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出现的拥堵情况,解决交通安全畅通问题,在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就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完善道路网,以满足交通需求。各地方应当根据本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不同的道路规划。同时,还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交通规划,改善现有道路网的交通组织与控制,积极疏导交通流,以保障安全与畅通。对于如何进行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我国的公路法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次,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也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配套设施一般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两旁,用于帮助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正确使用道路,以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道路配套设施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路面缓冲设施、辅助管线、人行过街设施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公路法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有计划地进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对于道路配套设施规划和设计,出现不合理时,应当及时予以调整。道路配套设施的合理设计能够提高车辆和道路的使用效率,因此,应当根据实际交通需求,充分利用当代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方法,运用电子、通信、计算机以及自动化控制等高新技术来规划和建设道路的配套设施,以提高交通的机动性和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道路系统的交通效率。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关于维修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维修。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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