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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批准,并向当地房地产局申请分支机构,并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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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归属全体业主,其使用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讨论通过,向所在地房产局申请列支,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维修基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1、修理资金转移业主大会管理前(1)房地产服务企业根据计划修理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建议的房地产服务企业的住宅由相关业主提出合理使用建议(2)住宅专业修理资金支出范围内的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使用建议(3)房地产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修理基金的使用方案(4)房地产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支出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部门,同意将专业管理资金转移到6家)。2、修理资金转移业主大会管理后(1)房地产服务企业提出修理基金的使用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修理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危及住宅安全等紧急情况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住宅专业修理资金的情况的处理方法等(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该修理基金的使用方案(3)房地产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房地产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支付住宅专业修理资金的专业修理资金的方案(5)业主委员会根据使用方案审查同意建设施主管理方案的专业管理方案),向不符合住宅专业管理方案的管理方案的专业管理方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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