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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
道路两侧和隔离带栽培的树木和其他植物、设置的招牌、配线等,必须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距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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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首先,道路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为了从根本上缓解我国道路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拥堵,解决交通安全畅通问题,在道路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完善道路网络,满足交通需求。各地应根据当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不同的道路规划。同时,应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规划,改善现有道路网的交通组织和控制,积极引导交通流量,确保安全和畅通。我国公路法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对如何进行道路规划、设计和建设作了详细规定。其次,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也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道路配套设施一般设置在道路或道路两侧,帮助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正确使用道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道路配套设施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相关的辅助设施,如交通指挥信号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信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器、交通护栏、导向柱、路面缓冲设施、辅助管道、人行过街设施、交通指挥岗位、交通岗亭等。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公路法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有计划地进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道路配套设施规划设计不合理时,应及时调整。道路配套设施的合理设计可以提高车辆和道路的使用效率。因此,应根据实际交通需求,充分利用当代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方法,利用电子、通信、计算机和自动控制等高科技技术规划和建设道路配套设施,提高交通机动性和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道路系统的交通效率。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改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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