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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道路所属地法律法规进行道路配套设施的确认有哪些

2021-11-0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首先,道路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为了从根本上缓解我国道路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拥堵,解决交通安全畅通问题,在道路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完善道路网络,满足交通需求。各地应根据当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不同的道路规划。同时,应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规划,改善现有道路网的交通组织和控制,积极引导交通流量,确保安全和畅通。我国公路法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对如何进行道路规划、设计和建设作了详细规定。其次,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也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道路配套设施一般设置在道路或道路两侧,帮助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正确使用道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道路配套设施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相关的辅助设施,如交通指挥信号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信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器、交通护栏、导向柱、路面缓冲设施、辅助管道、人行过街设施、交通指挥岗位、交通岗亭等。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公路法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有计划地进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道路配套设施规划设计不合理时,应及时调整。道路配套设施的合理设计可以提高车辆和道路的使用效率。因此,应根据实际交通需求,充分利用当代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方法,利用电子、通信、计算机和自动控制等高科技技术规划和建设道路配套设施,提高交通机动性和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道路系统的交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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