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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平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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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首先,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为从根本上缓解我国道路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出现的拥堵情况,解决交通安全畅通问题,在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就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完善道路网,以满足交通需求。各地方应当根据本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不同的道路规划。同时,还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交通规划,改善现有道路网的交通组织与控制,积极疏导交通流,以保障安全与畅通。对于如何进行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我国的公路法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次,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也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配套设施一般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两旁,用于帮助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正确使用道路,以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道路配套设施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路面缓冲设施、辅助管线、人行过街设施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公路法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有计划地进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对于道路配套设施规划和设计,出现不合理时,应当及时予以调整。道路配套设施的合理设计能够提高车辆和道路的使用效率,因此,应当根据实际交通需求,充分利用当代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方法,运用电子、通信、计算机以及自动化控制等高新技术来规划和建设道路的配套设施,以提高交通的机动性和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道路系统的交通效率。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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