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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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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员工离职应当从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角度来看。一、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员工自动离职,从主观上,其已经没有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服务的意愿,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其实质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劳动法规的规定,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建议解决措施如下:1.做好入职时的准备工作员工入职时,应具体收集员工的联系地址方式或者联系人,并说明公司的相关文件,邮寄至联系地址或其他联系人,即视为送达员工本人。这样员工离职时,可以联系到员工,也可以将企业的决定等文件(如《告知书》)及时传达给员工。2.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如:尽可能的明确招聘、培训等用人单位的费用支出,便于计算员工造成损失的数额。3.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企业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制定规章制度,将自动离职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做到在处理员工自动离职时有据可依。二、站在员工角度看员工离职的原因多数是由于薪水、心情造成的。对一线员工来说,薪水应该是主要原因;对管理人员来说心情应该是主要原因。看过一篇资料提到,发现员工离职有一个员工离职有一个“232”现象,即员工离职较为集中有三个时间段,即入职的第2周、3个月试用期届满及在公司工作了2年的老员工,这就是员工离职的“232”现象。1、第一个“2”即两周员工在公司工作了2周,基本的一些情况他已了解了,发现与应聘时介绍的完全不同,入职后相应的薪资福利与应聘时招聘人员介绍的有差异,当初应聘时招聘人员介绍其入职后享有出差补贴、季度奖金等各项福利,然而真正入职以后发现补贴少的可怜根本不够用、季度奖金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等等,与自己期望的薪资要求差距甚远,于是他就不会再等了,提出辞职。2、第二个“3”是三个月试用期为什么员工在试用期之内就辞职了?这有很多的原因,如招聘人员曾许诺他到岗后什么职位、参加什么培训,享有的什么福利,将有什么发展机会等等,然而3个月时间过去了,都没有发生。或者是在应聘时招聘人员描述的公司企业文化如何、如何,然而三个月下来,他深入的了解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发现你给他太夸大了。这时员工他就会重新思考,就不会在试用期过了以后还再等待或适应下去。3、最后一个“2”是两年这前面两个原因都跟招聘有关系;最后一个“2”是两年。员工在一个公司做了两年,我们都称为老员工了。对于老员工而言,既然他在这个单位工作了2年的时间,他从心里是认可这家公司的,是热爱他的这份工作。然而经过2年的时间,他希望在自己目前的工作岗位上能够实现一个突破,能够得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机会,想要升职或者进行工作轮换了,这时若公司不能给他提供这个机会,不能给他工作扩大化,到两年这个节骨眼上老员工也就留不住了。4、如何避免出现员工离职的“232”现象呢?因为第一个和第二个离职原因主要是跟招聘有关,因此,在招聘环节一定注意,招聘人员不能一味地看重到岗率、急于希望应聘人员到岗,在其招聘时宣导的公司基本政策出现不实或偏差的现象。招聘人员在招聘时一定要如实的告知应聘人员其相应的薪资福利待遇,客观公正的介绍其公司的企业文化,尤其是公司的一些特色企业文化,避免夸大其词或轻易的给予许诺。针对第三个离职原因,则与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的工作息息相关。作为HR的员工关系工作人员,应关注老员工的心态和想法,做到适时有效的沟通。当然,公司的员工很多,仅靠HR人员做到一对一的关注很难,这时我们可以依靠部门负责人及相应的工具。首先,当公司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可以通过内部网络先予以公开招聘,让内部员工及时了解公司目前出现的岗位空缺,为其工作异动提供一个机会。其次,人力资源部每半年可做一次员工职业倾向的调查,了解员工的基本想法,针对那些有晋升意愿或岗位异动意愿的员工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在与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并了解其员工的以往的工作业绩后,对于确有发展的空间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考核,帮助其实现晋升或异动。若一时不能够实现的,也应与员工进行及时的沟通,帮助其寻找适合的职业发展途径。5.强化企业文化的影响力企业文化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它和企业最高管理者的风格有关,也和企业的使命、目标以及管理模式有关。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的企业文化,只要适合自己企业的就是好的文化。其也包含了很多方面的内容,个人认为,好的企业文化是让员工能感到有归属感、有安全感、有为之作出奉献的文化。当然,也要有好的绩效考评模式,奖励先进,鼓励后进,公平对待每个员工(这点很难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如有的话)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要让他有成就感,这也会告诉其他的员工公司的态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之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转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是过去12个月全部工资的平均。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标准则是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无须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直接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到期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需要避免易犯的错误是把通知弄成辞职申请、辞职报告,何谓“辞职“,汉语大辞典的解释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请求自然需要批准,适用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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