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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
1、劳动法对旷工处罚没有具体标准,只规定了,如果因为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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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旷工处罚没有具体标准,只规定了,如果因为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
劳动法并无对旷工处罚的具体规定,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应当予以除名,可是该条例已经废止。所谓旷工,是无正当理由,不请假不出勤,属于严违纪行为,按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按下列办法处罚?一、旷工期间,不发给工资(没有劳动自然没有报酬);二、由于旷工是不假缺勤,可能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扣发工资赔偿损失;三、进行批评教育;四、达到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天数,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这里要注意的是,所谓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指规章制度内容没有违法法律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
旷工扣工资,旷一扣二,还是旷一扣三,超过当天的部分都是对职工的经济处罚。目前,对企业有无对职工罚款权,实践中是由争议的。一部分人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法律依据,企业不能对职工进行罚款;另一部分人认为,《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管理的权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的,规定了对旷工处罚的,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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