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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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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未予公开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反映。企业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或者通报厂务公开实施情况。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以各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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