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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利已经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宗地相邻各方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二)双方缺席的,根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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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需要进行权属调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一)单位拥有或使用的土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持件出席指界;(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或证件到现场指界。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部门设立权属界址标志。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地界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指界人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登记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登记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可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一)申请土地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二)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三)虚报灭失或遗失而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四)用非法手段申领或换领土地权利证书的;(五)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六)其他违法用地被强制没收土地所有权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拒缴土地权利证书,并利用土地权利证书继续非法行使权力的。
土地登记申请人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为村民委员会;(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四)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的,为其经营管理单位;(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的,为合资经营企业;(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举办合作企业,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七)外商独资企业的,为该外资企业。前款五、六、七项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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