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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利已经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宗地相邻各方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二)双方缺席的,根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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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需要进行权属调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一)单位拥有或使用的土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持件出席指界;(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或证件到现场指界。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部门设立权属界址标志。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地界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指界人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登记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他人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其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变更登记分为:(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二)更名登记;(三)更址登记;(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五)更正登记;(六)续期登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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