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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顺延的,不需要在顺延期限内续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取决于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除法定延期外,最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1)未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在规定的医疗期患病或者非工伤;(4)孕期、分娩、哺乳期妇女;(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是的。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满。双方不需要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依法延长。除法定延期外,最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终止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三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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