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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
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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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得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2、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2、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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