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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叙述,我认为,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对的,如果你不想在此单位干了,可以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从2008年2月份开始主张...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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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们一起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并且出资人全部在本公司工作,前几年公司与我们股东签5年劳动合同,而董事5人自己没有签合同,最近听说我们20几个股东劳动合同到期有的人要终止合同,(所谓有的人是指对公司财务账有看法的人)请问;他们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我们与董事同是参股人,应该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为什么他们不签劳动合同 1、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2、应当说你们签定劳动合同是对你们的保护;3、没签劳动合同的实际上是没有享受法律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公司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在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不签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没有这样的说法。 你是2007年11月21日到公司上班,至2009年8月公司已经一年多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08年11月20日应该视为公司已经与你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公司应当与你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你也可以向公司主张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 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依此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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