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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2022-01-07
你一共提了三个问题?这些问题也都是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是比较典型的法律问题!现在,我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关于赔偿时限的计算,对方律师说的不对,没有法律依据,对法律师的说法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断章取义。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方律师是依据该条的第一款规定得出的一个月的宽展期的,但是你的案件应当适用第二款,因为你已经连续两次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你在起诉书中的该项要求是合理的!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3条第三款已经有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你的第三个问题,你说的是对的!没有什么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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