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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法律责任如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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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用于办理法定退工手续的文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劳动者的再就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劳动监察,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出具书面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需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这在法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因此,您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原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您确实因无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而失去新工作,此项损失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原用人单位赔偿。 此外,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同样在赔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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