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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法律责任如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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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用于办理法定退工手续的文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劳动者的再就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劳动监察,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出具书面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需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目前来说,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但除了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外,对于其他情形的劳动关系解除形式,法律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换言之,只要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方向相对方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履行书面手续并非必要。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倘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说明了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实为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失业救济权以及再就业权而应负的后合同义务,同时也说明,用人单位不履行书面解除义务,将导致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 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认定,其意义不仅在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还涉及劳动关系项下的实体权利义务和利益问题,如果主观上劳动关系双方已无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愿,客观上双方也无履行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再认定劳动关系存续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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