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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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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5种: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但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公司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计划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的确需要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报告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批准前,必须得到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非法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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