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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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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5种: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即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指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用于建住宅,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哪一方即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是权利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农用地占有、利用、收益权利遭受他人非法的侵犯而发生的纠纷。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归属经处理、复议、诉讼等程序确认。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利机关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
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2、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3、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4、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5、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 6、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7、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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