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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补偿规定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应该支付被裁人员经...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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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裁员的规定如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裁员补偿金有以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来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二)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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