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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的表述不够清晰,但据我对“土地法”等有关法律的理解,既然国土局是该事项的出处罚机关,那该工厂的建设行为一定是违反了“土地法”,其违法事实不出意外的话也是“非法占地”,如果以上说法准确无误,那么,其上工厂的厂房就是“非法建筑”,对其除了拆除或是没收再“并处”罚金外,似乎没有其他处置办法了。如果所占地域为耕地,那就有可能是在前面基础上,相关人员还要付刑事责任了。
耕地建设厂房一经查处,必须拆除。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占用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
没有房子,可以申请建设和土地机关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然后也建设,如果未经批准就在承包的耕地内建设房子,是违法行为,依法要给予拆除并处罚款之行政处罚。经土地机关和建设机关批准了就合法了。法律链接:《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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