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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
医院安排怀孕妇女值夜班做法欠妥,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可以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流产不可能完全是医院的责任,所以自己可能要承担较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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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排怀孕妇女值夜班做法欠妥,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可以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流产不可能完全是医院的责任,所以自己可能要承担较多的责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我认为此案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是,你们安排残疾人上夜班已经不妥当.再者,该人由于家里离公司很远,加上行动不便,那么他为了安全起见提前来公司休息,准备接班没有过错.他虽然是晚上十二时值班,但工厂并没有规定他不能提前来厂.他提前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值班.由于提前到厂,去宿舍休息等待接班,应算作上班途中.所以,应当认定他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工厂应当先垫付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后再作报销.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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