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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点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确定。如双方对竣工日期有争议,可按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占有建设工程...
1、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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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
这个问题在法学界讨论了很久,最后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定论。 人在江湖版主说得比较全面了,也有准确的依据,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次位于破产、清算费用和劳动保障款。 但需注意两点: 一是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问题; 二是优先权行使的时效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这个时效的性质是什么,是不是除斥期间,可否中断或中止?超过该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大家可以继续讨论,发表你的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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