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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登记管理主体,二是登记管理内容。(一)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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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 2、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以上是产权管理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证件虚假。如伪证件的,有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如证件经涂改的(包括合同涂改经单方认可的)证件失去时间效力的;证件尚未发生效力的(法院初审裁判后上诉的一审裁判书属此类),产权代理人违背产权人意志的登记申报证件;违反法定优先原则的产权转移证件(如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属于此类);其他违反道德规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证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4、登记行为本身无效。 5、权证制作不规范。填制不清楚,乃至误制、重制。 6、收费违反标准,随意多收或少收。 7、产权审核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其他不当行为。
房屋产权登记有哪些行为风险? 房屋产权登记有的行为风险是: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伪造证件或者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 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 2、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 3、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末经业务培训,无证上岗的。无证就不能代表登记机关从事登记工作,上岗就是非法。以上是产权管理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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