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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登记管理主体,二是登记管理内容。(一)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
(一)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 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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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总登记是一种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跨地区登记管理。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管理乙市住房登记;还有登记机关在部分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在房屋所在地跨地区进行登记。二是跨行业登记管理。如果少数单位用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用合同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登记管理人员末经业务培训,无证上岗。无证不能代表登记机关从事登记工作,上岗是违法的。上述情形为产权管理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格。
一、房屋产权登记有哪些风险上文提到,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必经形式,但是实践中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并不规范,那么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有哪些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登记管理主体,二是登记管理内容。下面详细介绍: (一)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 2.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 3.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末经业务培训,无证上岗的。无证就不能代表登记机关从事登记工作,上岗就是非法。以上是产权管理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 (二)登记管理行为内容方面: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证件虚假。如伪证件的,有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如证件经涂改的(包括合同涂改经单方认可的)证件失去时间放力的;证件尚未发生效力的(法院初审裁判后上诉的一审裁判书属此类),产权代理人违背产权人意志的登记申报证件。二、房屋产权如何过户 (一)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二)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三)立契过户。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四)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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