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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单方面调整员工岗位且超出了劳动合同规定和合理范畴时,劳动者享有保障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并且有权拒绝企业实施的强制性调岗措施。从劳动法规...
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辞退的目的,对劳动者降职调岗的,劳动者可以拒绝该用人单位的安排。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降职调岗为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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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自愿调岗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中尖锐的矛盾焦点之一。根据公司需要,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不少公司和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从这一条款看,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岗位变更都能够做到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想象,调整到待遇更好的岗位、前景更好的岗位,往往劳动者乐意签署协议,但是调整到待遇差的岗位、前景不明的岗位,劳动者大多不同意与公司签署变更协议。如果司法实践中坚持必须协商一致的话,那用人单位管理就只能选择往好里调,所谓差的岗位就缺乏人才流动。长此以往,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将收到很大影响,对于国家各行业劳动技能培养提高同样并非好事。既然不能简单得坚持所有的调岗都需要得到劳动者同意,又必须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始终在摸索调整工作岗位的平衡点。在司法实践中,考察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是一个既有合规性,又有现实性的选择。
在公司环境下,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其薪资的做法并不被视为合法行为。这是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劳工合同内规定条款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计划对员工从事的岗位及其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就必须首先与员工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双方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来确认对原有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否则,在未经员工许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改变员工的工作任务和薪资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对员工岗位进行调动并降低其薪水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这类调岗调薪措施实际上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所涉及到的劳动合同修改必须获得劳动者的同意。否则,任何未经劳动者同意便擅自将劳动合同进行修改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修正后的劳动合同失效。即使存在劳动者工作能力不足,确实需要进行岗位调整和降低其薪酬的情况,同样也需要事先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才能实行,不能单方面做出决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员工的工作岗位,并且单位想要调动员工的岗位,就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否则就会被视为违约。员工可以在此情况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问题。如果仅仅是一个概括性的约定,员工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如果单位强制性调动员工的岗位,员工可以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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