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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分两种,一种是新设,一种是并购。 按照上海的要求来说,审批的部门分为两个,一个是发改委,一个是商务委。 但是现在的发改委不允许新设的...
一、企业境外投资由核准制变为备案、核准制,由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 二、企业之前已取得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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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财清[1995]6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2004第21号)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废止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汇政发字[1997]第10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7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2]2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11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85号)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142号)
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披露,56%高净值人群拥有境外投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在海外设立公司。对于以融资为目的的自然人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程序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自然人境外实业投资(非特殊目的公司)部分法律却鲜有涉及。中国外汇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由于政策上还没有对个人境外实业投资放开,应视为不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实业投资。许多公司上市时均遇到类似问题。发行人律师则认为:由于法律法规不要求办理个人外汇登记、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此不应构成发行的重大障碍。 关于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随着境外投资的逐渐增多而逐步建立。2004年10月发改委曾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境内自然人属于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但是关于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具体核准程序,却未有相应规定。2014年4月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取代了2004年的《办法》。新《办法》中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在发改委层面,对于自然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法规将进一步健全,可以预见下一步发改委将会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等,以规范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条件、核准程序等等事项。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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