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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币资金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的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可以凭《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以及下列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凭《登记证》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购汇支付手续。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总额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部分。(一)经常项目货物贸易项下,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证明联)或者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二)偿还外债或者对外担保履约,持外债合同或者对外担保合同、外债或者对外担保登记凭证、境外债权机构支付通知;(三)偿还境内外汇贷款,持贷款合同、境内外汇贷款登记凭证以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境外上市是指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或境外注册且由中资控股的公司的股票在国外或我国香港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我国对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采取了较严格的监管,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境外上市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同等部门也颁布了规范我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应配套政策与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监管规定如下:①申请到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上中申请书及要求的上市文件,必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取得境外发行上市的预选资格。②企业取得预选资格后,必须做好发行上市前的准畜工作。包括制定合理的公司重组人案,做好资产评估及财务审计下作,拟定发行上市的初步方案及上市时问的初步安排。③企业境外上中的准备工作情况要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并确认上市的时间安排后,才可在境外发行上市。
由于我国对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计划额度管理和主体特许审批制度,因此拟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组织在正式开始股票融资程序前已实际进行过多次境外募股初步方案的送审,并通常已与众多的国际性投资银行和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了接触和磋商。因此,在拟募股企业得到境外募股的计划额度或被许可进行境外上市工作后,通常须进行的首要工作即选定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人通常由有外资股承销资格的中国证券金融机构担任,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通常由市场所在国有实力的投资银行担任。此选择过程通常采用类似于国际债券融资的议标方式。在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得到确定的情况下,拟募股企业应及早聘请财务顾问(不同于审计师)和发行人律师,以推动整体方案的准备;此后应依项目进程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中外审计师和承销商律师参与工作。 在各中介机构进厂初步了解发行人各方面材料和情况的基础上,通常由国际协调人组织由各方参加的项目协调会,其作用在于综合各中介机构的实质性建议,修改确定符合国际股票融资要求的整体方案,它通常包括公司重组设立和股票发行上市方案等内容。在整体方案得到确定后,通常须制定旨在指导项目工作进程的工作时间表,它不仅应指明工作任务,还应指明负责机构和预计时间,并应由所有的负责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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