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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领馆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
一、商委审批 1、境外设立公司基本概况 ①公司名称 ②设立方式 ③注册资金 ④经营范围 ⑤注册地址注:以香港为例:提供注册证、登记证 2、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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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一、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意味着投资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无需强制性缴资。二、允许投资者主动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金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者可以自己决定出资额和各期出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助于投资者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灵活约定,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取消一般行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额度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第三十四条具有项目核准职能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应的《服务指南》。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对这部管理办法应该有了大致了解。这部针对外商的的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外商在我国的商业活动有极大助益。在此小编提醒有需要的朋友,要详细了解这部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则,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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