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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一是继续做好对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管理。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创新对外投资方式,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二是继续完善对外投资全过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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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应先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现场填写)、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银行打印业务登记凭证给企业留存。投资资金汇出时,企业须持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对外业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汇出手续。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全国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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