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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国家的自然资源

2021-03-23 1,69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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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专属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2)专属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 (3)既可以归国家也可以归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及城郊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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